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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损害赔偿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01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浅谈离婚损害赔偿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谈离婚损害赔偿
[摘要]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制度,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行为人须有过错、须有损害事实、须有因果关系和须有主观过错四种构成要件。以上四种构成要件,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即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和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离婚诉讼 民事责任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拟从建立该制度的意义、构成要件及诉讼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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