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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投资政策的建议 _工商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16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中国对外投资政策的建议 _工商管理论文

中国对外投资政策的建议
随着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各主要发达国家都看好了中国这个大好市场,许多知名跨国公司在华都有大量投资,成为带动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需要我们更深入地了解的投资政策,投资方向,分析其利弊,以便更好的利用外资。
[关健词](投资、政策、方向、利弊)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形成
1.局限性。
20世纪90年代初形成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已经显现出较大的局限性。这个初期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限制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 但“中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企业的海外投资应该“侧重于利用国外的技术、资源和市场以补充国内不足”,并在此后10多年的时间内成为对中国境外投资影响最大的政策法规。20世纪90年代初的政策体系严重制约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和数量。200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出)流量、存量与中国当前综合国力极不匹配。在中国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比例上,发达国家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比例一般为1:1.1,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1.03,而中国目前仅为1:0.09。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如何积极促进、正确引导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将成为顺利实施的关键问题,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2.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形成。
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奠定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转型的基础,为中国制订新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提供了明确的转型方向。在《决定》指导下,2004年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措施,全新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2004年10月颁布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体现了中国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具体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了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此外,在境外投资日常管理方面,除了2002年颁布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外,商务部于2004年下达了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的通知。这三个文件共同规范了中国政府在境外投资方面的监督与服务工作。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新旧体系的比较分析
1.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特点。首先是审核环节上更为简洁,放弃了实施已久的两道审批程序,企业无需再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不再考虑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其次,各级审批权限均大幅度放宽,国家主管部门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而新设定的国家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规模也相应大大增加。此外,2004年《办法》相对于1991年《编制、审批规定》更注重政府的工作效率,政府批复时间由原来的60天缩减为20个工作日,还严格规定了各个环节的回复时间,防止因为某个环节导致批复机构境外投资效率的降低。在境外开办企业问题,相关政策法规上也做出了重大改变。

2.政府对待境外投资的基本态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新体系最大的变化在于政府态度的根本转变。中国政府开始逐渐放松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管制,从制约企业境外投资转为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态度的转变伴随的是相关法规的变化,中国政府对企业境外投资还制定了实质性的资金支持策略。中国政府的资金支持并不仅限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其它政策性银行也在扮演重要角色。
3. 境外投资的监管环节。原体系政府对境外投资最初的审批非常严格,但是审批过程结束后,政府对境外企业后续经营情况存在着管理不足。新的体系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审核环节松绑的同时,在境外企业日常管理环节上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加大了后期的监管力度。2002年原外经贸部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颁布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从规范性和投资业绩两方面制定了考核境外企业的具体细则。上述两个办法目前正在实施,并不断完善。新政策体系中的这些举措,对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建议
1.尽快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的整体法案,以法律性文件取代政策性文件,奠定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的法律基础。中国新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虽然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但是目前仍然缺乏一部纲领性的、权威性的法案,以便能够从整体上协调中国整体对外投资政策体系。要保证中国能够健康发展,仅仅依靠行政法规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部能够总体上指导对外直接投资的法案。这样才能够使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权威性。
2.进一步明确国家和商务部的职责划分,构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最高协调机构。从国务院对发改委、商务部“三定”(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分析,商务部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更注重日常操作管理层面,国家发改委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侧重于宏观资源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改委和商务部两个部门仍然存在界限不清,平行管理的问题。中国境外投资体系要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发改委、商务部的职责,建立更为清晰的管理体系。

3.通过政府和服务性商业机构两种途径积极发展境外投资服务。境外投资服务,必须采取政府主导和积极发展服务性商业机构两种途径同时展开的办法。随着各种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必将对中国企业未来的境外投资行为产生积极指导意义。政府应该继续延续这种趋势,进一步细化完善境外投资服务方面的措施,除了自身更好地做好公共服务,加强为市场主体服务的精神,政府还应该积极鼓励境外投资服务性商业机构的发展。境外投资服务包括投资国环境调研分析、海外法律服务、财务服务和税务服务等多方面内容。

4.继续完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随着中国对外投资政策的实施,未来将出现越来越多的中国跨国公司。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将遍布世界各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法规政策不仅应该鼓励企业走出去,还应该在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后的发展状况给予积极关注。未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应该是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中央企业监管应该由国资委配合进行,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而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问题。在境外企业的监管问题上,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5.积极构建境外投资担保制度。对企业而言,境外投资的一个很大风险来自于政治风险。过去中国境外投资规模小,数量少,这方面碰到的问题很少,但是随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规模和数量增长,必然要面对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问题。建立中国境外投资的担保制度,有助于消除企业海外经营的顾虑,投资者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取得保险后,如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补偿。中国首先应该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境外投资担保制度,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支持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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