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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收益:个人文献整理: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发布时间: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尽管马克思并未明确的提出过产权的概念,但是其关于所有制、所有权的理论的论述被认为是他的产权思想。美国学者S•配杰威齐曾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化过程》中说:“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黄少安(1999)认为,马克思的《资本论》“创立了一剩余价值理论为核心的关于资本的理论,实质上是关于资本产权的理论”[ii]

梁姝娜和金兆怀(2006)认为“马克思的产权观念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iii]。吴易风(2008)将马克思所研究的产权概括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权利,其中的索取权被认为是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iv]

关于所有制与分配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曾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部分,而生产关系又是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为基础的。在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经济中,“所有权对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偿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ii]。在研究地租问题时,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资本部分”[iii]“一些人所以能把一部分社会剩余劳动力作为贡赋来占有,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占有得越来越多只是因为他们拥有的土地所有权”[iv],所以资本参与分配是所有权问题而与价值创造无关。吴宣恭(2002)认为马克思关于产权与分配的关系的理论科学的揭示了按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产权分配,所有权是要素生产者参加劳动产品分配的根本原因[v]。杨秋宝(1998)认为马克思所论述的收益权是“要求获得财产、资本或价值运营所带来的剩余或收益的一定份额的产权的权项”,并认为收益权不仅限于来自所有权,支配权或管理权也可以提供收益权[vi]。为了进一步解释和支持自己的观点,杨秋宝引用了《资本论》的原文“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不是从他对资本的所有权中,而是从资本同它只是作为无所作为的所有权而存在的规定性对立的职能中,得出他对企业主收入的要求权,从而得出企业主收入本身”[vii]。并且,在马克思看来,能够带来各项收益的产权的各项全能既可以成为一个整体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相关方面的论述不胜枚举,本文仅摘录一下几段经典论断为例。在论述地租的产生时,马克思说“土地的资本主义耕种要以执行职能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为前提”[viii],表明了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的可分离性。“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智慧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需资本家亲自担任”[ix],表明了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同时,马克思也对这种基于产权的收益预期作了限定,他指出:“使用和滥用的权利就一方面表明私有制已经完全不依赖于共同体,另一方面表明了一个幻想,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是一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的。实际上滥用这个概念对于所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如果他不希望他的财产即他的滥用的权力转入他人之手的话”[x]。这表明,产权的运用具有明确的经济界限,滥用产权可能使所有者失去自己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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