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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级差地租Ⅲ与级差地租Ⅳ(2010马经发展与创新论坛文献)

发布时间: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浅谈级差地租Ⅲ与级差地租Ⅳ


吴本龙


【内容提要】:由于马克思的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都不能说明煤矿与农田等用途不同的土地之间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地租,因此,本文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基础上增加了级差地租Ⅲ与级差地租Ⅳ的研究。级差地租Ⅲ证明,在简单商品经济时代,煤矿与农田的地租差别起因于两者容纳劳动量的能力不同;级差地租Ⅳ证明,到了资本主义后,煤矿与农田的地租差别又起因于两者容纳资本的能力不同。根据级差地租Ⅲ与级差地租Ⅳ的原理分析,城镇闹市区的货币地租率极高,以前是因为那里容纳劳动量的能力极大,后来是因为那里容纳资本的能力极大。

关键词:货币地租率级差地租Ⅲ级差地租Ⅳ

一、级差地租Ⅲ
马克思把劣等土地收取的地租称为绝对地租,凡是等级超过劣等以上的土地所收取的地租都应该大于绝对地租,其差额就属于级差地租Ⅰ。实际上,马克思的级差地租Ⅰ说明了用途相同而地段不同的土地会因为质量(包括农田肥沃程度、矿藏贫富深浅及土地平整状况等)与地理位置的优劣不同而产生不相等的货币地租率。这里所说的货币地租率是指地租收入与出租土地的面积之比。
虽然马克思的级差地租Ⅰ理论能够说明优劣不等的土地为什么会有不相等的货币地租率。但是,这个理论仅仅适用于用途相同的土地之间,如农田与农田之间,煤矿与煤矿之间,却不能说明农田与煤矿之间的货币地租率为什么会有差别。马克思的级差地租Ⅱ虽然有别于级差地租Ⅰ,但仍然不能说明农田与煤矿之间的货币地租率为什么会有差别。如果效用价值论硬说煤矿的效用大于农田的效用,地租由土地的效用创造,从而导致煤矿的货币地租率大于农田的货币地租率,那么,马克思的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只有招架之势没有还手之力了。当然,土地效用创造地租的观点严重缺乏科研特征,因为地租是有计量单位的,而效用做为决定地租的主要因素却没有计量单位,这是科学研究不能容忍的。为了让地租理论科学化,本文提出了级差地租Ⅲ的概念,弥补了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的不足。
所谓级差地租Ⅲ是指面积相等而用途不同的土地因容纳劳动量的能力不一样而产生了不相等的地租。假如简单商品经济时代,有一百个标准劳动力,既可以在一公顷的煤矿上满负荷地劳动,又可以在十公顷的农田上满负荷地劳动,而土地的质量与地理位置又没有优劣之分,那么煤矿的地租就应该十倍于农田的地租。因为等量的劳动在这两块土地上生产出来的产品应该有等量的价值,竞争还会要求不同行业的租地劳动者扣除地租后的净收入也相等,结果导致等量的劳动负担了等量的地租。这样,一百个标准劳动力无论租用一公顷的煤矿,还是租用十公顷的农田,都会支付相等的地租。从而导致煤矿的地租十倍于农田的地租,并非煤矿的效用十倍于农田的效用。如果考虑土地的优劣程度,那么,劣等煤矿的地租应该十倍于劣等农田的地租;优等煤矿的地租应该十倍于优等农田的地租。不难分析,这里所说的地租一定瓜分了由劳动量决定的价值,根本不是土地的效用创造的。
通过级差地租Ⅲ可以看出,货币地租率的高低不在于土地适合于生产黄金还是生产黄铜。出产黄金的土地不一定会有较高的货币地租率,出产黄铜的土地不一定会有较低的货币地租率。在产业资本诞生以前,如果铜矿能够容纳的劳动量大于金矿所能容纳的劳动量,那么,铜矿的货币地租率一定会高于金矿的货币地租率,尽管黄金的价值远远大于黄铜的价值。
效用价值论认为,等量的劳动投在优劣不等的土地上创造不相等的产值表明:土地的效用参与了价值创造,地租反映了土地的贡献,而不是剥削他人的劳动。其实,这种解释并不是无懈可击的。虽然优等土地可以有较多的产值,但是,优等土地上的产品单价却不一定会高于劣等土地上的产品单价。只有证明了优等土地上的产品单价一定会高于劣等土地上的产品单价时,才能说明土地的效用参与了价值的创造。显然,谁也不能取得这样的证明。效用价值论由于不承认价值与财富有本质上的区别,因而不懂得,土地的效用与产品的价值没有关系,只与产品(财富)的数量有关系。
不难分析,级差地租Ⅲ仅仅依靠马克思关于地租来自劳动量的观点,就可以说明用途不同的土地完全有可能拥有不同的货币地租率。由于劳动量有计量单位,而效用没有计量单位,因此,级差地租Ⅲ与马克思的级差地租Ⅰ配合分析,将有更强的说服力,而效用价值论以及西方经济学的地租理论将黯然失色。
虽然级差地租Ⅲ与级差地租Ⅰ可以配合使用,但是,仅有这两种级差地租理论还不能解释现代社会的地租现象。自工业革命以来,生产性劳动力密集的城镇郊区土地所拥有的货币地租率大大低于生产性劳动力稀少的闹市区土地所拥有的货币地租率。即使加上商业、金融业与服务业员工等,两地容纳劳动力的能力也不过相差无几,而两地的货币地租率却相差悬殊。这种现象已经不能依靠级差地租Ⅲ与级差地租Ⅰ的配合使用来解释了。为此,我们还有必要认识一下级差地租Ⅳ。

二、级差地租Ⅳ
众所周知,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地租由租地的资本家直接缴纳了。在土地没有优劣之分的条件下,竞争不但会要求不同行业的等量资本获得等量的利润,而且还会要求扣除地租后的净利润也相等,结果导致等量的资本负担了等量的地租。如果面积相等而用途不同的两块土地容纳的资本数量不相等,那么,容纳资本数量多的土地就可以提供更多的地租,从而形成级差地租Ⅳ。显然,级差地租Ⅳ是指面积相等而用途不同的土地因容纳资本的能力不一样而产生了不相等的地租。
所谓容纳资本的能力不是指土地堆放闲置的或低效的个别资本的能力,而是指土地容纳那些能够正常周转并带回平均利润的资本的能力。如果投入较多资本的土地能够带来平均利润,那么,这块土地容纳资本的能力就不能以投入较少的、也能带来平均利润的资本来衡量。
与级差地租Ⅲ相似,级差地租Ⅳ也是研究用途不同的土地之间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货币地租率。如果农村某地有一块投资开采的矿区,那么,矿区的货币地租率一般会高于周边农田的货币地租率。这是因为矿区容纳资本的能力一般都会大于周边的农田而引起的。
根据级差地租Ⅳ的原理可知,城镇的货币地租率普遍高于农村,原因之一就是城镇土地容纳资本的能力普遍大于农田。因为在人口稀少的农村投资建厂,大部分原材料与产成品不是来自城镇就是销往城镇,因此,这些工厂必然有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运输与交通方面的费用。如果这些工厂不属于特殊行业,必然会在竞争中失败,因此,农村的土地基本上只适宜投入农业资本,而城镇的土地基本上适宜投入工业资本与商业资本。由于农业资本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远大于等额的工商业资本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因此,农村土地容纳资本的能力普遍低于城镇土地,只能拥有较低的货币地租率。
其实,级差地租Ⅲ也能证明,城镇的货币地租率普遍高于农村。因为城镇土地容纳劳动量的能力普遍大于农田,而等量的劳动几乎可以提供的等量的地租,因此,简单商品生产时代的城镇货币地租率也会大于农村。
再来看闹市区与郊区的货币地租率差别。不难想象,闹市区的货币地租率通常会远远高于郊区的货币地租率,除了地理位置的优劣程度差别较大以外,更重要的因素是两地容纳资本的能力差别太大。由于巨额的商业资本投在面积很小的土地上就能带来平均利润,而等额的工业资本却需占用面积很大的土地,才能带来平均利润。因此,工业企业没有能力与商业企业争夺闹市区的土地使用权。由于这个原因,城镇闹市区还可以称为商业区。显然,城镇闹市区的土地拥有极高的货币地租率,主要是因为那里的土地容纳资本的能力极大。
不难分析,城镇土地上的货币地租率差别主要包含了级差地租Ⅳ的成分,剩下的才是级差地租Ⅰ的成分。根据级差地租Ⅳ的原理可知,地租一定瓜分了资本带来的利润,根本不是土地的效用创造的,不能反映土地的贡献。因为城镇闹市区的土地对产品的生产几乎没有贡献,却有极高的货币地租率。

三、现代城镇仍有级差地租
第二次工业革命导致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土地容纳资本的能力差别也越来越大,因此,货币地租率的差别也应该越来越大。然而,城镇土地几乎没有收取地租的现象了,取而代之的是土地买卖现象。换句话说,城镇的土地几乎是只卖不租,出租的只是城镇建筑物。其实,不论出售土地还是出租建筑物,城镇工商业企业都是在负担地租。
如果工商业企业购买土地建造经营场所后,那么,它们将来要负担的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失去的利息收入就相当于负担了地租。因为这种费用不能列入成本价格之中,与地租的性质相同。由于货币地租率高的土地出售时价格也高,因此,将来要负担的长期待摊费用也高;反之,将来要负担的长期待摊费用也低。显然,企业购买土地建造经营场所,不能否定级差地租的存在。
租用他人的经营场所实际上也是在负担地租。因为租用他人经营场所的工商业企业需要负担房租。从表面上看,房租反映了建筑物这种资本应得的利息。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同样造型、同样质量的建筑物在繁华的地段通常会收取较高的租金,而在偏僻的地段只能收取较低的租金。这说明,房租不但包括了资本应该得到的利息,而且还包含了土地应该得到的租金。这个道理与李嘉图区分农田租金与农田建筑物租金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只卖不租的城镇土地不能抹杀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Ⅳ的存在。如今,我国不允许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只允许土地使用权出让。这种现象仍然不能抹杀级差地租的Ⅰ与级差地租Ⅳ的存在。虽然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从理论上说应该低于土地所有权的价格,但是,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需要购买下一期的土地使用权后。因此,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支付的费用比购买土地所有权的企业并没有减少。

四、地租的作用与归属
虽然地租属于不劳而获的收入,但是,地租的存在却是必要的。在产业资本诞生以前,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Ⅲ保证了一切行业的劳动者都能平等地竞争;当产业资本出现后,级差地租Ⅳ又保证了一切行业的资本都能平等地竞争。从这个角度上分析,即便在土地公有制的社会里,地租也不应该被取消,而且还应该完善。如果废除了地租,那么,资本之间的平等竞争将遭到破坏,不利于国家调动企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仅如此,占有土地(包括建筑物)的企业和个人还有可能闲置自己的土地(包括建筑物),破坏“物尽其用”的理想,阻碍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尽管地租制度应该保留,但是,地租却不应该落入地主私人的腰包。因为土地应该是人类社会的公共财富,南极大陆与月球的资源被联合国列为人类共享的财富就显示了土地公有制的要求。保护土地私有制的法律不过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段插曲而已,不是天经地义的。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是完全正确的举措。
如今,我国允许买卖土地使用权,也是正确的举措。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等于恢复了地租制度,只是不健全而已。因为许多地段上的土地都是计划经济年代无偿取得的,至今不能提供地租或土地出让收入。尽管如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还是部分地发挥了级差地租的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虽然房价过高,民怨沸腾。但是,原因并不完全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根据北京国土局透露,2004年,全国各大城市的商品房成本平均包含了25~30%的建筑安装成本与土地开发成本,26%的土地价格。其余44%以上的成本通常包括了搬迁费、补偿费、以及排污、绿化、道路等许多市政工程建设费。如果**考虑到自己要规划市容市貌,自己就应该承担搬迁费、补偿费等费用,不能让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这些费用。这样,房地产开发商就不能把这些费用转嫁给老百姓了,房价也可以降低44%以上了。再启用计划经济年代的配给制,房价根本不可能高涨。
总之,我国改革开放前无偿使用土地的政策是错误的。因为这种政策破坏了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技术落后的企业很可能因为无偿使用了优等土地而有较高的利润率,技术先进的企业却可能因为使用了劣等土地而有较低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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