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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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涉税要点分析及财税处理建议(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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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筹资环节财税处理

一、筹资环节涉税环节要点

(一)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一般超过50%)、较低的流动比率(一般小于100%);

(二)关联方借款超过税法规定债资比的借款利息可能无法税前扣除(一般企业2:1,金融企业5:1);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或集团中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签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集团,由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

1.增值税

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集团中核心企业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证明文件,可在使用借款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企业分摊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对于统借统还贷款或关联企业贷款后转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据实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问题

应筹资引起的股权变动(如股权融资引起的股权让与担保及股权退出问题),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等情形应特别留意,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纳税调整或其他争议,比如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二、税务机关对价格明显偏低股权转让核定方法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发生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可能分配金额;

4.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环节

(一)增值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

评估增值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

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数额0.05%缴纳印花税。

(四)房产税

从评估增值次月起按评估增值后房屋(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房产税(年度应缴房产税=新固定资产原值*70%*1.2%)。

(五)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自然人股东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资本或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资产评估增值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20%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征地环节财税处理

本环节主要需注意土地成本的确认:

一、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预缴增值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部分地区可以扣除的拆迁补偿费用仅含货币支付的部分,回迁房及置换房等不得扣除)。

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前,所缴的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拆迁补偿费用,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二、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前,所缴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部分。

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2)×应税期限(月)或:年应纳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尚未利用的土地)】×适用税额÷12)×应税期限(月)。

开发产品交楼后,可以按照交楼面积折算成站地面积,扣减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三、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以出让、受让方式取得土地,须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其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印花税。

四、契税(税率3-5%)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此应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全部经济利益为契税征税依据。以项目换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出资,均属契税征收范围,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几种特殊情形

(1)合作建房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建房,建成后按约定方式分配房屋。合作建房涉及到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是出地方,实质上是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部分自建住房。双方分配自建住房环节不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契税。

(2)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指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在受让的土地外配套修建房屋,建成后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户,或由政府按约定价格回购,其发生建设支出。,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属房地产企业为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经济利益,应征契税。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租回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房地产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需将房地产过户到金融租赁公司名下。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房地产企业将房地产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金融租赁公司应缴契税;房地产企业回购前述房地产的,免征契税。

五、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并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个人所得税

对被拆迁人按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拆迁补偿费不属使用发票范围,不需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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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旅行人93 发表于 2018-12-15 14:39: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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