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房产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背景:
某企业2006年计提应交房产税2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但因经营困难一直未实际缴交,一直挂在“应交税费”科目。2009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该项房产税,获取税务机关批准。
解答:
首先,建议该企业关注该项减免是否符合相关税务规定。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已作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对于该项减免的合规性,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可咨询相关税务专家的专业意见。
在本问题所述减免事项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区分该企业执行的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则参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有关税收先征后返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可以冲减2009年度的管理费用(2016年5月1日之后冲减“税金及附加”)。
2、如果该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由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附录二《修订说明》中的表述:“其他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例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方式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因此该事项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的规范范围。同时,减免的税款也不属于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该企业也可以在获取减免批文后,将这部分减免的税款冲减2009年度的管理费用(2016年5月1日之后冲减“税金及附加”)处理。
(本文摘录自《计学撮要2018》“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和其他财政资金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一节,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