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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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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个税新政:这类公司的高管“工资”可不缴个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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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12-13 09:02:06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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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2.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3. 2017年12月11日股转公司业务部向主办券商下发《关于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通知》规定,目前阶段可以办理股份回购注销业务的具体情形有:

(1)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后,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挂牌公司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回购交易对手方所持股份进行注销;

(2)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后,因发生激励对象离职、考核未达标等特定情形,挂牌公司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回购激励对象所持股份进行注销。

上述两种情形中,股份认购协议需已在股票发行环节经我司备案通过,同时股份回购注销相关条款已披露。

挂牌公司采用要约回购、二级市场回购方式回购股份或者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另行规定。挂牌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回购本公司股票。

4.“不缴个税”思路

第一步:新三板挂牌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股权期权奖励;

第二步:授权时满足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完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条件。

则: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步:新三板挂牌公司回购员工上述激励的股权/股票,员工转让股权/股票属于“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满足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完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条件,包括:

一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是激励股权标的: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股权奖励的标的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四是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五是股权持有时间: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限售条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六是行权时间: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七是股权奖励的限制性行业范围:参考财税〔2016〕101号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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