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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大家:
我们是生产厂家,产品开始正常销售给经销商,但是货物到保质期时经销商没卖出去的产品,又退回给我们厂家。厂家把这部分到期的产品报废掉,请问与这部分产品相关的购进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现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常正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正常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没有卖出去又按照合同退回来的货物,我理解应该不属于管理不善。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下厂家报废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请问我的理解对不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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