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请教各位老师,先谢谢了!
一、
仔细查阅了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三项基金的计提比例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决定,不过我个人认为计提比例不应该是0; 但是询问了身边法律工作者,他们认为按照法条理解的话,董事会可以决定三项基金不提取。请问这方面实务中普遍怎么处理的?
二、
①合营企业中每年计提的“企业发展基金”是不是专门用来扩大再生产用的,如果我们想2017年想用企业发展基金购置机器设备、修缮厂房,是否合规?
②会计分录是否
借: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 xxx元
贷:银行存款 xxx元
③并且这些设备的折旧费和厂房修缮费用不能税前抵扣。
(PS:因我公司今年利润距离年度计划目标比较吃紧,所以想动用此储备扩大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