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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奖励资助

    

  第三十二条 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奖学金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帮助其办理助学贷款和在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以供选择,将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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