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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翻译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大连翻译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1、学校全称:大连翻译职业学院

  2、办学地点(校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铁山西路11-10号。

  3、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高职

  5、学习年限:三年制专业,学习年限三年

  6、办学形式:全日制

  7、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2.3397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2.03万平方米,专任教师91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1人,教学仪器设备值869.00万元,图书27万册。

  二、计划特别说明

  1、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我院应用英语、应用英语(英日双语)、应用英语(英韩双语)、应用英语(英法双语)、应用英语(英德双语)、应用英语(英俄双语)、应用英语(英阿双语)专业仅限英语类考生报考;应用日语、应用日语(日韩双语)、应用韩语、应用韩语(韩日双语)、应用俄语、应用俄语(俄英双语)、应用法语、应用法语(法英双语)、应用德语、应用阿拉伯语专业对考生无语种限制。

  2、所有专业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三、招生专业设置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660102 应用英语 三年  
660102 应用英语(英日双语) 三年  
660102 应用英语(英韩双语) 三年  
660102 应用英语(英法双语) 三年  
660102 应用英语(英德双语) 三年  
660102 应用英语(英俄双语) 三年
660102 应用英语(英阿双语) 三年  
660103 应用日语 三年  
660103 应用日语(日韩双语) 三年  
660104 应用俄语 三年
660104 应用俄语(俄英双语) 三年
660105 应用德语 三年
660106 应用法语 三年
660106 应用法语(法英双语) 三年  
660107 应用韩语 三年
660107 应用韩语(韩日双语) 三年  
660120(辽) 应用阿拉伯语 三年  

  四、毕业证书说明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翻译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职业资格证书与技术等级证书说明

  1、获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B级)证书

  2、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证书

  3、其它外语专业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

  4、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六、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2、学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退还剩余学费。

  3、为使家庭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入学,学院设立了奖学金和各种助学方式。

  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

  ②省政府奖学金

  ③学院设立的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助学方式:

  经学院认定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可依据不同的申报条件提出以下资助申请:

  ①国家励志奖学金

  ②国家助学金

  ③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④学院助学金

  ⑤申请参加我院校办企业大连大译五舟贸易有限公司网络实训基地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2009年4月,大连大译五舟贸易有限公司被辽宁省教育厅确定为“首批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七、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我院的调档比例为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20%调档。

  2、我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院校志愿及录取

  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招生计划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招生计划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4、我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委规定的加、降分政策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规定的均予以认可。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①、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②、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学院根据考生志愿意向进行调整,不愿意调整志愿且又无法满足专业志愿者,作退档处理。

  八、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1、我校招生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三个途径咨询:

  ①、大连翻译职业学院网站(www.dltcedu.org)

  ②、大连翻译职业学院招生咨询电话:

  0411-87580708

  ③、大连翻译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zsb@dltcedu.org

  2、学院通讯地址:

  ①、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铁山西路11-10号

  ②、邮编:116600

  3、我校将通过大连翻译职业学院网站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正规渠道公布录取结果。

  4、我校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党委、监察处反映情况或投诉(电话:0411-87580155)。

  九、附则

  本章程自2011年4月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和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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