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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精神,进一步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创办于2001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康美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邮编:362332),美林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柳美南路1号(邮编:362300)。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办学点:福建省石狮市学府路1号(邮编:362700)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3年进行招生的本科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数字媒体艺术、通信工程、信息工程、应用化学、环境科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城市管理、汉语言文学、广告学、服装设计与工程、应用心理学。

  第七条 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学院网站也予以公布。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八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九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3〕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的出档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专业及分数排序,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文件(教高【2013】3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起,学院的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和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按照艺术类进行招生培养。专业考试成绩为各省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均达到各省省控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福建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如有问题,考生可向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或向福建师范大学监察处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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