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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未成年保护中的法律责任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6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摘要】未成年学业生在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双方争议较大,颇难处理。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尽管脱离了父母的控制,但其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理应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但应承担管理责任。
[关健词] 未成年人 学校 法律责任
[案例] 2009年3月31下午,湛江二十七小学两名学生,为兄妹俩,在学校春游回校后,一上小学一年级的八岁女孩及其上小学三年级的十岁哥哥在中午1点双双坠入原啤酒厂旧址东南面的水塘中后溺水身亡。这哥妹俩是趁上午参加完学校组织的“春游”下午不用上学的空隙出来玩而出事的。事后认定,学校在此事件中不负法律责任,学校基于人道主义出发,向出事小孩的家长发放抚恤金6万元。
近年来,在校学生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双方争议较大,颇难处理。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尽管脱离了父母的控制,但其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理应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但应承担管理责任。
未成年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家长对学校应负法律责任的误解
未成年伤害事故的概念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和学生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事故。[ (参考教育部2002年6月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此类事故责任的承担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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