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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 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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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马克思经济学证明机器能够创造价值
假设: 不用机器,工人生产一万件某产品需要一万小时。 另一工厂的工人先花费三千小时制造机器。 使用机器进行生产,生产一万件上述产品的劳动时间为两千小时。运转了两千小时候后,机器报废。 即生产一万件该产品的总劳动时间为五千小时(这是没有疑问的,如果机器不能缩短总劳动时间,就没有人造机器、使用机器了)。 因此,工人每劳动一万小时,能够生产两万件该产品。 根据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商品的价值由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和实际劳动时间没有关系,因此,上述两家厂生产的产品的价值是一样的。(很多捍卫马克思经济学的人士总是忘记马克思的这一观点。) 工人们同样劳动一万小时,第一家工厂,创造了一万单位的价值;第二家工厂,则创造了两万单位的价值。 这额外的一万单位价值,就是机器创造的。 即使考虑到生产和使用机器的劳动是复杂劳动,使用机器也必然应该能够节约劳动(劳动量),那么上述额外一万单位的价值中,至少有一部分是机器创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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