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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金融市场】IPO让道“新经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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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让道“新经济”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8年第17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4月30日
IPO堰塞湖“水位”明显下降,传统企业腾出的空间用于扶持新经济,但能享受特殊待遇的公司数量也十分有限。监管层希望优中选优,制度细则仍待明确

《财新周刊》 文 | 财新记者 刘彩萍

  随着美国制裁“大棒”再次挥向中兴通讯,中国制造“缺芯”的短板暴露无遗。业内人士清楚地知道芯片工业非朝夕之功,但A股市场借此炒作了一把题材股,更有传言称证监会将允许利润规模仅2000万元的企业走IPO绿色通道。4月19日,证监会相关人士通过新华社辟谣。

  然而4月24日,证监会副主席姜洋一行调研比特币矿机芯片研发企业嘉楠耘智,并表示“不管你们芯片用于什么,本质上都还是一家芯片公司,希望你们在国内上市”。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证监会确实在研究芯片企业跟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可能会放松芯片企业IPO标准,淡化净利润指标,结合企业规模进行综合判断。

  在市场人士看来,证监会拥抱“新经济”的力度远超预期,与所谓“传统企业”的待遇相比,泾渭分明。

  已经在境外上市的龙头互联网企业将可以在A股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提出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CDR试点的各项制度框架。有关细则还在制定中。

  尚未盈利但符合条件的“独角兽”(泛指估值在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也可以在A股IPO。为此,证监会专门修订了现行的IPO办法,淡化净利润指标,明确此类企业也不受“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限制,扫清了亏损企业的上市障碍。

  从具体审核情况看,与“新经济”沾边的企业已经受到优待。电子代工之王富士康,承接欧美药企研发的药明康德( 603259.SH ),以及主营汽车动力电池的宁德时代均以超常规的速度通过发审会,似已形成一条事实上的新经济企业IPO绿色通道。

  目前,药明康德已经率先拿到IPO批文,即将于5月初登陆上交所,只是募资额度较此前招股说明书大幅下降,由57.4亿元降至21.3亿元,缩水63%;定价仍遵循23倍发行市盈率隐形红线。

  一边是被热烈拥抱的新经济企业,另一边是备受冷落的传统企业。目前在审的IPO企业大多数还是属于传统制造业,不仅面临着越来越高的审核门槛,还有随时被劝退的风险;2018年一季度撤回IPO申请的企业家数已经超过2017年全年总量。

  发审政策的“一边倒”也引来不少担忧:一方面,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仍以传统制造为主,不少申报IPO的企业是细分行业龙头,也最需要资本市场支持实现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刻意优待新经济企业,或造成规则体系扭曲,出现制度性的不公平和道德风险。

  接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按照目前已经公布的政策框架,能够发行CDR或降低盈利门槛直接IPO的新经济企业,必须是行业龙头、“万里挑一”。言外之意,证监会也对制度规则开太大口子有所顾忌,希望先在极小范围内稳妥推进试点。

  观察这种态度上的微妙变化,一个重要的窗口是CDR政策细节何时推出。此前,财新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正在快马加鞭地制定细则,争取尽快公布;但是清明节后,节奏似乎放慢了下来。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对财新记者的最新说法是,当前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正在讨论,细则在短期内可能很难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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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独角兽”,监管层相较于此前也更为审慎——盈利要求将有所收紧,对于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可能会在上市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盈利的要求。

  “劝退”瑕疵企业

  据证监会公布的最新IPO终止审查企业情况,2018年以来,至4月12日共有113家企业撤回IPO申请材料,已超过2017年全年的撤回企业数量;其中,3月共撤回了79家,创单月撤回企业数量新高。仅在3月30日《若干意见》出台当日就有38家企业撤回了IPO申请,而2017年每月撤回的仅10余家。

  IPO撤回潮始自2017年12月。当时,证监会召集15家券商的负责人吹风:一方面加快整个IPO审核周转速度,另一方面终止和劝退一批有瑕疵的企业。

  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重新复核自己保荐的企业,确实不成熟的先撤回;如果等到证监会安排现场检查并发现问题再撤回的,将相应追责保荐人。

  现场检查对于拟IPO企业威慑力巨大,不仅可能过不了会,还可能会因为财务造假等问题被移送稽查部门。2016年下半年以来,证监会先后分4批对70余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力度也不断加码。从检查结果看,证监会向稽查部门移送4家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对5家企业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据此前证监会公布的企业终止审查的原因看,主要表现为:一是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二是报表项目异常变动,不能合理说明原因;三是未能回复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四是未及时更新申报材料,导致财务资料过期三个月自动终止;五是经营战略及上市计划调整;六是合规性问题未解决,影响发行条件。

  如此大规模的企业撤回,与投行业内盛传的潜在“红线”有关——指IPO在审企业三年净利不足1亿元、最近一年不足5000万元的,要撤回申请;新申报企业主板要求一年净利不低于8000万元,创业板不低于5000万元,远超IPO相关办法中3000万元的要求。

  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不知道有这样的“红线”。他同时说:“十年前的3000万元和当前的3000万元一样吗,完全不一样了。券商自己在挑选企业的时候就已经提高标准了。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江湖传言,是因为投行人士也觉得利润太少的企业拿不出手。”

  “劝退”也好,主动撤回也罢,过去困扰证监会的IPO堰塞湖,正在快速消解。据证监会官网数据:至2017年12月28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519家。其中已过会27家,未过会492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484家,中止审查企业8家。IPO在审企业数量已由历史最高点2016年6月底的895家降到2017年12月底的484家,堰塞湖“水位”下降近一半。

  即便如此,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依然希望加快解决IPO堰塞湖的进度,甚至认为2017年放行的400多家企业大部分属于传统行业,对改善市场结构没有太大意义。2018年春节过后,证监会要求各地证监局要提高拟IPO企业辅导验收难度,从源头上减少排队企业。

  从实践情况来看,2018年IPO新申报的数量出现明显滑坡。具体来看,3月份计划登陆上交所主板的有21家,创业板有23家,中小板6家;而这组数据在2017年同期则分别为41家、36家、8家。今年3月合计比同期减少35家,同比下滑41.17%。

  据证监会最新数据,当前排队的企业有320家,基本上是2017年之后申报的企业。“证监会仍在继续加快审核,将来A股的IPO审核周期会跟国际接轨,只要三到六个月即可,‘排队’不再成为问题。”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

  万里挑一的“独角兽”

  对于尚未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若想在A股IPO,证监会标准有二:或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30亿元,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就行业而言,主要锁定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七大行业。

  “这样的条件界定可谓‘亦紧亦松’,虽然对企业营业收入和估值提出较高门槛,但对未达标的企业没有全盘否定。”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财新记者。

  但是,“收入快速增长”“同业竞争处于优势地位”等标准难以量化,到底什么样的企业能够进入试点名单,市场还是存疑。

  据统计,目前未上市的“独角兽”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的只有30家。在这个基础上还要满足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意味着真正能满足硬性标准、跨过试点门槛的企业数量有限。

  在硬性标准之外,如何具体把关软性标准?证监会成立了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下称科创委),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的作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科创委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缘何要留下自由裁量空间,科创委会否成为第二发审委?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财新记者,新经济企业较年轻,但若拥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成长会很快。若只是硬性指标约束,不符合新经济企业自身特点,所以留了一个通道。“这个软性标准会再进行细化。”

  对于科创委道德风险的担心,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称,对于哪些人进来、怎么运作、具体的成员组成、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等市场关注的问题,将出台相应文件予以明确。“可以肯定的是,试点企业只是针对少数创新企业,数量不会特别多,企业相对比较好选。”

  要想达到新经济企业认定标准并非易事。“当前市场对‘独角兽’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监管层对‘独角兽’的认定是在行业创新驱动的龙头企业,那肯定是万里挑一的。从数量上来讲是非常可控的几家,不会一哄而上发行一堆所谓的‘独角兽’企业到A股市场的。”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称。

  对于市场调侃的“现在的IPO发行既不是注册制也不是审批制,而是‘邀请制’”——凸显了上市标准的公平性议题,即政策天平倾向新经济巨头,即使尚在盈利边缘挣扎的京东也成座上宾;而传统企业IPO的实际审核标准一再提升。

  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认为,在当前的IPO制度改革和转轨过程中,若遇到好的企业,尤其是法律机制尚不具备时,总要有一方伸出手来,主动迎上去,拥抱“新经济”。“作为负责任的政府部门,与其说是‘邀请企业上市’,不如说是‘热情服务’更合适一些。”

  “新规的出台,说明监管层和市场对于优质新经济公司的接纳和理解将有较大提升。”易凯资本董事长王冉认为,优质新经济公司在A股也将受到投资者的追捧,估值预期乐观。

  CDR框定科技巨头

  海外上市的“独角兽”企业可通过发行CDR回归A股市场的路径越来越明朗。证监会明确要求,海外已经上市的红筹企业,要想通过CDR的方式回归,市值要不低于2000亿元。

  根据Wind美股及港股数据,符合标准可回归的红筹企业或只有五家,除了BATJ四巨头(百度、阿里、腾讯和京东)外,还有网易。

  对于这些巨头的回归,市场投资者既想去分享企业成长的红利又担心存在“抽血效应”,实际上CDR的融资规模对市场冲击有限。在发行比例上,国际经验为4%–8%,中国台湾地区存托凭证占公司流通股票的比例平均为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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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首批试点企业或从阿里巴巴、百度、京东与网易中选取,中信建投证券按发行5%的股比计算,并假设四家企业均以当前美股市价发行,则CDR所带来的融资规模约2000亿元。与近年来A股融资情况比对,2015年-2017年股权融资总额均超过1.5万亿元,2018年年初至今A股累计新增融资5087亿元,因此境外上市的“独角兽”通过CDR回归将带来可观的融资规模,但预计对整体市场的“抽血效应”不会太明显。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也认为“抽血效应”是市场的惯性思维:当前的A股市值已经超过50万亿元,市场每日的成交量也有四五千亿元,CDR的融资对市场的影响就像是大海里的一滴水。

  “能够进入试点的企业是精之又精的,不是谁都可以来,监管层在推进的过程中也会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上述人士称。

  在欢迎这些科技巨头回归的同时,证监会对于投资者保护工作也做了相应的安排,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二是发行CDR的,应确保CDR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三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CDR的发行有着一整套的投资者保护安排,是可以纳入到现行的证券法律体系中的。”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对于市场关心的会否设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划定投资者门槛,是否单设一个板块等,这些都已经纳入研究范围,会与其他制度细则一并公布。

  政策细节待明

  基础证券与CDR之间的转换能否自由转换,是当前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但是《若干意见》并未予以明确。由于当前人民币资本项目管制尚未开放,且CDR上市后大概率出现大幅溢价,基础股票与CDR的转换机制、对外汇管理以及市场平稳运行至关重要。

  据财新记者了解,基础证券与CDR间的转换还在研究阶段,大概率是不转。因为CDR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不论股票涨跌,都不进行干预。目前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公司普遍存在一定价差,而随着沪(深)港通的开通,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这种价差可以接受并有一定的自我调节机制。

  “参照其他经济体的资本市场,CDR和基础股票之间自由转换既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教训。具体到A股市场,是否自由转换,证监会还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慎的研究,等细则出台后一定会有明确的态度。”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称。

  证监会给出了新经济企业的前述七大行业,但这些行业与证监会行业分类尚不能一一对应,各公司是否属于上述行业的界定标准仍待进一步细化。易凯资本认为,细化方式有可能参考创业板推出时证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明确哪些行业予以支持、哪些行业还需要论证。

  对于未上市新经济企业估值的认定方法,也需进一步明确。对于200亿元估值的认定标准,市场上讨论较多,以一级市场上一轮投后估值为准,或以专门的评估报告为准,尚未有定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资本吹大了一些热门领域(如共享单车)“独角兽”的估值,依靠一轮轮的融资实现估值增长,实际上缺少流动性,高估值的基础并不牢靠。这些企业虽然消耗了大量资本,但仍未建立稳定盈利模式,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大。

  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夏敏仁认为,配售问题也是投资者很关心的一环。是否需要引入机构投资者、引入的机构投资者资格如何认定、机构投资者配售的锁定期多长等问题也需密切关注。借鉴中国台湾地区存托凭证发展经验,新上市的证券品种很易出现投机现象,导致股价大幅下跌严重损害市场秩序。若配售环节能引入机构投资者,则有利于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把已在海外上市且成功的企业接回来、让境内投资者分享企业成长红利,以及支持未上市的新经济企业,是不错的想法。关键在于,规则出台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不要总是变来变去,否则又会‘好心办坏事’。”一位市场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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