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处处洋溢着对自由的崇尚、对专制的鄙视:
“一个自由民族可以有一个解放者,一个被征服的民族只能迎来另一个压迫者”;(3.19.27)
“所有人在共和政体都是平等的,所有人在专制政体也是平等的;前者平等是因为他们就是一切,后者平等则是因为他们什么都不是”;(1.6.2)
“在一个自由民族,个人论理是好是坏往往无关紧要;只要他们论理就足够了,自由将保护他们免予论理的不良后果。类似地,在一个专制政府,个人论理是好是坏同样有害;只要他们论理,就足以和政体原则背道而驰”;(3.19.27)
在孟德斯鸠看来,专制必然导致人治:“一个懦弱、无知和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太多法律的”;(1.5.14)“专制国家没有法律,法官自己就是规则。”(1.6.3)
专制社会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商人只能得过且过,而不能从事太多贸易。(这与历史比较吻合,中国自商周就是抑商的,市场在城市的北部一一最低贱的位置)。政府权力得不到约束,致使贪污盛行、征收和充公频繁发生,使得财产权失去可预期性。所有这些在今天听起来都十分熟悉,让人不得不惊叹孟氏的先见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