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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论文范文

信用交易制度的新发展来源: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作者:豪豪 时间:2015-03-06

  

  

信用交易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摘要】信用交易作为证券交易的一种保证金形式,在金融证券业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早已应用,但相比较之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成熟度低,信用交
易迟迟未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中得以确立。但随着我国高层次证券市场的建立和证券商路的不断创新,信用交易必将成为我国证券交易的一种形式。
  【关键词】信用交易,融资融券,制度建立

  一些证券商早在 1993 年、1994 年就开始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但由于当时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力与金融监管力不足,此类现象的出现并不规范化。在 1996 年,中国证监会就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1999 年的《证券法》第35 条规定: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可见,以前的法律规定证券交易只允许采用现货交易,禁止投机性强和风险性高的信用交易与期货交易,目的是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的发展。但是作为一种证券交易的趋势,央行、证监会于 2000 年 2 月 14 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使信用交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始合法开展。按照该办法,很多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就可以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并向商业银行借款。
  此办法的出现,是券商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里程碑。2004 年 11 月 5 日,经过理论推演和实践总结,《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此办法的出台为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贷款提供了宽泛的途径和条件。这不仅进一步细化了借款人的条件,还增加和延长了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物期限。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新《证券法》第 142 条规定: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标志着融资融券行为的解禁,这相比于原来的《证券法》,已有了相当大的进步。可以说,这种在法律上确定了融资融券的行为,扩大了证券交易的种类,为融资融券将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我们还不得不注意条文中明确指出融资融券必须恪守国务院的条文规定,必须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核准方可进行。此要求可从以下两方面来诠释: 一是融资融券一定要遵照国务院的顶层设计,即融资融券的主要法律依据,应当由国务院制定。二是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入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考量,亦即为融资融券设置了一些准入法则和充要条件。 2006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 8 于 1 日实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业务准备正式启动。2006 年 8 月 21 日,两大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2006 年 8 月 2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从而使得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体系基本完备。即使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体系,但也还是因欠缺融资融券所须的金融政策和市场基础而使之不能正式运行。
  我国现行的金融经营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因为如此,银行提供借款必须借款人抵押相应的物,事实上融资融券需要一个必选基础是银行可以发放股票抵押贷款,即一个可选基础是银行实行金融混业。总体来说,证券信用交易制度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从幼稚到成熟,我国证券市场在实践摸索中不断成熟,而且在练好内功地同时也逐步融入了国际证券市场的大舞台中。市场成熟度提升的同时培育了广大民众的市场认知度和风险规避防范意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信用交易的市场潜力不断涌现。于此同时,政府的有效监管为证券市场稳健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为开展信用交易清理了许多障碍和阻挠。因此,在证券市场中,信用交易的步伐势不可挡,从事信用交易的环境已日趋完善。除依《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最近 6 个月的净资本不能低于 12 亿元外,都应通过资本净值比例管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两个方面。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浮动保证金的比率不能低于固定保证金的比率。否则,商业银行将随时即刻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融券。
  首先设定投资者进入证券信用交易的门槛,即规定最低保证金,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按照一定标准,设立差异化的交易限额。其次,引入股票信用交易担保制度。客户在申请融资时,除了按规定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还要以融资买进的全部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 同样,在融券时,应按规定的比率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要以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以期降低风险和损失。简而言之,我国现阶段的证券信用交易模式是利用证券金融公司来专营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活动。这是因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相对低下,交易品种少、舶来品多、交易规则尚需健全、交易量小,并且相关机构投资者还未发展成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不过,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信用交易的逐步规范化,市场信用交易模式应成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发展目标。通过对信用交易的发展和运行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信用交易是证券交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信用交易不仅可以活跃我国证券市场,同时也是实现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证券信用交易的两面性及我国对证券信用交易的使用较晚的原因,在信用交易有效运行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使得信用交易能够趋利避害的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子奈,潘文卿.《计量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马君潞,李学峰.《投资学》[M].科学出版社,2007 [3]张先治.《财务分析》[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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