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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准备金计量要素思考来源: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作者:小威 时间:2015-04-18

  

  

保险责任准备金计量要素思考

  【摘要】2013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2013ED),进一步探讨了保险会计的有关规定。本文主要分析了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要素计量法,并与我国当前会计准则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征求意见稿,保险责任准备金,要素计量法 


  IASB对保险合同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的一种,按照该合同,合同一方(保险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保险事项)对合同另一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补偿,从而承担源于投保人的重大投保风险”。1而保险责任准备金,则是指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责任相对应的基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负债项目中最重要的一项。因此,准确客观地计量责任准备金一直是IASB在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程中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计量模式的比较 
  2013ED建议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应统一采用要素计量法。其四个计量要素为:未来现金流估计、货币时间价值、风险调整和合同边际。我国在计量保险责任准备金上也采取了三个计量要素:对未来现金流的当前估计、反映现金流的时间价值、以及包括显性的边际。由此可见,二者包含的计量要素基本一致,但在具体规定上仍有区别。以下将从未来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两方面比较2013ED和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区别与联系。 
  (一)未来现金流量 
  (资料来源:国际会计准则《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通过比较可得: 
  一、在定义上,二者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表述基本一致。 
  二、在内容上,2013ED提及增量保单获取成本及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其他成本费用:(1)可以直接归履行保单组合所含义务;(2)且可以用系统合理的分摊方法分摊到各保单组合,且所使用的分摊方法需对特征相似的费用作法保持一致,并需确保按此方法归入各保单组合履约现金流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具体规定,在实务上,国内部分产险公司基于增量成本的口径,但各公司采用的口径并未完全统一2。 
  三、在期间上,2013ED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边界。我国虽未对此进行明确定义,但也规定预测未来净现金流出的期间应当为整个保险期间。因此从意义上讲,笔者认为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二)反应货币时间价值的折现率 
  (资料来源:国际会计准则《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通过对比可知: 
  一、在定义与计算基础上,二者基本一致。 
  二、在估计方法上,2013ED未限定具体方法。在国内实务中,由于“自上而下”法正处于讨论阶段,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多种方法确定折现率,只要这些方法符合总体目标即可。 
  三、在溢价方面,二者存在较明显的差异。按照我国保监会标准,无风险利率以750个工作日的债券收益率的移动平均为基准,流动性溢价不超过150个基点为宜。流动性溢价尚没有统一确定的计量方法。目前国际上一种采用较多的近似方法是将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所显示的信用溢价从企业债中扣除。我国虽然在2010年7月推出了中国式创新的CDS――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但市场反馈并不理想,因此国内并未采用此近似方法。 
  通过对比分析,笔者认为中国保险企业只有深入了解国际上的变化,熟悉相应的游戏规则,并提前做好详细的规划和应对策略,才能未雨绸缪,在将来的运营中掌握主动权,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 


参考文献:
     [1]郭菁.揭开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面纱,会计研究[J],2010(9)   [2]袁芳, 薛洪岩. 保险负债计量模式思考[J]. 财会通讯, 2013, (3): 11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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