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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免征
关于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处理问题 随着杭州市近郊改造步伐的日益加快,由于政策性拆迁补偿涉及到相关企业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日益增多。想在这里谈一些个人看法,以供参考。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真正涉及到拆迁补偿处置问题的财税文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财税[2007]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财企[2005]123号“关于企业收到**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前者规范的税务处理问题,而后者规范的则主要是账务处理问题。二者规范的问题是有差别的,不能混为一谈。有不少企业将财税[2007]61号理解为账务处理的依据,显然不妥。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财税[2007]61号发文较晚,企业相对容易了解,也因为涉及税收处理方面的较大改革,与财会媒体报道较多分不开。另一方面财企[2005]123号由于发文单位是财政部企业司,所以大家相对关注较少。就拿财企[2007]48号关于企业自2007年起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的企业司文件,广大企业就知之甚少,最后总算税总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企业2007年度计提的福利费不再纳税调增而网开一面,才解决了这个尴尬的问题。税务大于财务在企业财会人员的心目中可见一斑。但无论如何,做为专业人员对于财务与税务均不可偏废,因为好的财务知识事实上还是能够与税务相得益彰的。
其实两个文件的适用性都是一致的即政策性搬迁收入与补偿,这就排除了其他非**拆迁行为所获取补偿的行为。当然政策性搬迁一般以相关的批文与**财政部门的拨款为凭,但事实上目前许多款项是属于层层划拨的,也有可能**是委托拆迁安置公司实施相关领拨款手续的。这里就特别要强调相关批文的重要性。当然也要注意与当地财税部门的沟通,因为有很多事例由于层层转拨而导致难以获得财税部门的认同。
财企[2005]123号文明确的是:企业收到**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及相应利息均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因搬迁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及发生的调试及搬运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冲转“专项应付款”科目。如有余额转入资本公积,不足计入损益。这些内容应该都不是新东西,财务处理也一直如此而已。
只是有许多企业把这种处理自然而然地联系到了财税[2007]61号文上就感到不能操作了。这就把财务与税务的规定相淆了。财税[2007]61号文在很多方面与财企[2005]123号相似,上文所述的财企[2005]123号事实上也完全适用于财税[2007]61号文,只不过财税[2007]61号文立意税收且行文时间较晚就包括了更广的内容。主要在财企[2005]123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1、企业用搬迁收入购建相类似的资产、技术改造、安置职工、处置费用均列入了扣除范围,且购置的资产可以继续折旧或摊销。较先前税收政策有重大突破,显然这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视作纳税调整事项,而不是用购置的固定资产去冲专项应付款,企业应以备查账簿列示反映。只是文件同时强调搬迁协议、技改及重置资产的该项或计划仍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不能因政策放宽,而忽视案头工作。2、搬迁收入并非要求在当年结转,而允许跨五个年度,这就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3、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等企业干脆就允许将搬迁收入不计入企业总收入。
如果明确了这几点,对于政策性拆迁补偿问题,企业就应该能够驾轻就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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