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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3581340 2017-5-24 10:28
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对实际经济运行中广泛存在“外部效应”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所谓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具体来说,对于成本外溢的情况通过一些手段实现成本的内部化,对于收益的外溢的情况亦可通过一些手段实现收益的内部化。这其实是一种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按一种成本与收益对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思想进行平衡与协调的方法,因此在市场经济中, 享受 与 付出(成本与收益) 对称是一种基本理念,这可以看成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平衡”类型,这可能是市场均衡存在的一个最一般的必要条件(在这里,我们不去讨论这一范式到底是经济学的范式,还是一个客观法的范式)。税收(财政收入)作为对ZF提供公共品的成本的补偿,从某种角度看,于ZF来说税收是对ZF提供公共品而产生的外溢“收益”的一种内部化,而于私人个人来说税收是对整个社会范围内私人不直接付出代价所享受的公共品的成本的内部化。遵循这种 享受 与 付出(成本与收益) 对称的一般原则,下面将对现代税收中对这种成本与收益的“平衡性”是否践行进行探讨。 要考察税收中成本与收益的“平衡性”,就涉及到成本与收益的负担主体的选择,我们认为这一主体只能是作为自然人的个人。理由如下:( 1 )从 最终的负税人 与最终的 税本 角度看:现代税收的征收按 纳税人 的不同分为对自然人的个人的征收和对作为组织的法人的征收,但是我们认为, 税收 是对剩余价值或新增加的价值的分配活动,而这些剩余价值又是劳动者创造的,那么劳动者就对这些剩余价值具有最后的所有权,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类纳税人 法人组织只是一种基于分工的发展而产生的生产组织形式,尽管其是一类直接的纳税人,但其实只是对个人的应得额或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代缴而已,因此最终的 负税人 只有一个,即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从现代税收的 税基 (税源)看,其无一例外的都是生产中的剩余价值,而其 税本 则是作为生产者的人(或人力资本)。因此现代税收中 最终的负税人 与 税本 是由同一个载体承载的。我们要考察现代税收的最一般特征,从作为 负税人与税本的 同个载体的自然人的角度可能较为适宜。( 2 )从最终的税收受益人的角度看:现代税收号称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尽管现实社会中各类组织也在享受税收提供的公共品,但我们认为,组织是一个非人的东西,其绝不可能是一个消费者,也就不可能是公共品的受益者,我们所说的组织对公共品的消费其实是一群有序的人群对公共品的消费,因此个人仍然是税收的最终受益人。综上,基于个人一方面联系着作为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另一方面又联系着作为税收最终受益人的这一事实,我们有理由把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作为“享受与付出”的承担者,通过个人的享受与个人对这种享受的付出的比较来分析税收“平衡性”状况。 在选择了 个人 作为成本与收益的负担主体后,通过对个人整个生命周期的考察,我们将指出,由于个人的自然生命周期的原因,个人行为走向的规律性会造成赋税在时间上的“不平衡性”和空间上的“不平衡性”。 所谓 税赋的时间上的不平衡性 是指当前税赋征收办法所造成的 个人 在付出与享受之间在时间上的一种不对称性现象。我们从个人的自然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看,从公共品的享受角度说,个人在成年之前、成年与中年之间、晚年这三个时间段中无一例外的是享受了公共品的(这里是一种粗糙的主观经验上的断定),尽管在成年到中年这一段时间个人由于创造了大量的剩余价值而从社会分配中得到了更大的 所得 进而会相应的享受更多的公共品,但我们说对于一个一般的个人从总体上来说,其在其生命的三个阶段对公共品的享受大致是平衡的;而从私人对公共品成本的负担即对税负的承担来说,我们知道,税收是对社会的剩余价值的再分配,而作为税收的最终负税人与税本的只可能是处在成年与中年的个人,这样个人在享受与付出之间就存在一种不平衡性,因此我们认为:现代税收在时间上具有不平衡性的特点,这种不平衡首先表现在我们上面所描述的征税在时间结构上的不对称,其次便是由于时间因素影响可能造成的个人负税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于总量上的不对称,由此现代税收收支是有可能存在不可持续的风险的以及税收的公平性危机的。但从实际的情况看,现实经济中存在一种财富或剩余价值在各年龄阶段的人群间的代际转移机制与在个人各个生命阶段的跨时转移机制,对这种机制对征税在时间结构上的不对称具有平抑的作用。在个人未成年时,个人维持生存的各种消费都是父母提供,而对这些商品的消费在流转税为主的征税体系下是缴纳了税收的,按商品课税基本将能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按享受与付出对等的原则征税。而在个人晚年中,我们一般认为,个人是掌握了一定的动产与不动产等财富的,个人尽管并不创造剩余价值但凭着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收益,而在大量对财产与所得征税的情况下,基本上是能满足征税按享受与付出对等的原则进行的。尽管存在着实现按享受与付出对等征税的途径,但我们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征税真正实现了按享受与付出对等征税,其实现情况是受到经济中的初次收入分配政策与税收体系中的税种结构和税率结构因素的影响的,其中经济中的初次收入分配政策是直接影响税基的,而税种结构与税率结构则直接影响着税收的收入结构,而在实际的技术操作中很难办到(当然如果能办到,那么这或许是一种理想的征税形式)。因此赋税在时间结构上的对称是不能实现的,考虑到税收本身就负有资源配置的职能,那么税收不按照个人享受与付出的对等的原则征税也无可厚非,由此现实中的税收形式则必须承担起为提供公共品的成本的 跨时分配功能 ,弥合税收以个人为单位于时间结构上的不对称,至于个人在总的生命周期中的总享受与总付出可能存在的不对称问题我们认为还是应由税收机制的设计实现税收在同代人乃至不同代人之间的协调的。由此从 税赋征收的时间上的不平衡性, 我们实际上是认识到了现实中的税收是具有在为弥补提供公共品的成本的过程中对资源的跨时再分配能力的,这可以说我们进行一大串无用的分析后得到的唯一的于现实有用的结论吧,即不从市场与ZF的关系的角度理解税收(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而是直接从提供公共品的角度对税收(财政)职能的一种新的看法。 上面的讨论是在要素(人力资本)不能自由流动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对个人赋税是否实现享受与付出的对等进行的考察,我们的最终结论是考虑到税收本身的资源配置职能,我们是没有必要强求税赋在时间结构以及总量上达到一种“平衡”,但这同时意味着税收在实际中对资源的一种特殊的配置功能(即税收对个人对公共品成本的承担上应具有在代内与代际的跨时分配和总量协调功能)。但当我们放开假设,认为要素能自由流动,考察由于税本与最终负税人的自由流动这种在实际中存在的情况对各个税收主体(即公共品提供的主体,这里默认为一国范围内的各地方)的影响,那么我们便引出了税赋的空间上的不平衡性的概念。这一分析中,我们同样从考察税赋是否实现了一种对等入手,只不过这种对等是在各个税收主体间的一种对等,即各税收主体在对税收的享受(即收税)与税收的付出(即提供公共品)间的一种平衡。所谓税赋的空间上的不平衡性是指由于 税本和最终负税人 在空间上的自由流动而造成的税赋在空间上的不对称分布的现象。 我们将指出,个人负税在时间结构与总量上的不平衡尽管能由税收的资源配置职能实现以个人为单位的跨时、跨代的调节来平抑其负面影响,但这种个人负税在时间结构与总量上的不平衡性将随着个人在其社会生命周期中于各地的自由流动而造成一种地区税收的不平衡性。 具体的说明如下:从一个人的生命全过程看,个人在成年前、晚年这两个时期从最终负税人的角度是无负税,即使从现实的纳税情况看也是纳税较少的(这两段时间同时是人力资源的形成期与衰退期),从流动性的程度看也是最低的;而在成年到中年这一时期,是个人创造剩余价值的集中期,亦是个人的完全的负税时期和缴纳绝大部分税收的时期,然而这一时期从流动性程度看也是流动性最频繁的时期。这里就指出了人的负税与流动状况存在时间结构上的结构失衡。由于现代征税体系下最终的负税人是个人,那么,由于个人负税存在时间结构不平衡的特点(具体地说就是第一第三阶段不负税,第二阶段负税),就会存在着因人的流动状况的不同而对各地的税赋收支的平衡产生影响。具体地说:由于人在不同时期的流动性程度不同,会存在一个人的生养地(成年前)、工作地(成年到中年)、养老地(晚年)三地的分离的情况,然而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已指出个人在其生命的三个阶段在公共品的享受上大体上还是平衡的,这样就会造成税收在个人的生养的、工作地、养老地三地之间不平衡分布的问题,例如,生养地和养老地的财政可能出现赤字,而工作地的财政会出现盈余。这是在税收实现以个人为单位的平衡的情况下由于个人负税本质上在时间上的不平衡与人在其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流动的自然特点相交织而产生的新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是对税收体系资源配置职能的一个挑战,这种问题的出现实际上是赋予了或要求了税收(财政)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的又一种职能:在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经济情况下要对各地税收的进行一种相互平衡。我们观察现代财政体系中有转移支付机制,这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途径。但关键是规范这一机制,很明显,我们不能强求实现以个人为单位的享受与付出的对等,但在各地区的税收的不平衡性问题的解决上却应一以贯之的践行各地的税收的享受(即收税)与税收的付出(即提供公共品)的对等原则,这应是对这一机制进行规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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