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房价为38万元,交易费用和办理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产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房屋。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请求。请思考:
(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
(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退房吗?
(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怎样处理这个纠纷?
案例二:甲与乙订立了转让A房与B钢琴的合同,问A房与B钢琴的所有权在何时发生转移?假设房屋已经登记,钢琴已经交付,之后甲以乙胁迫他签订合同为由撤销了合同,房屋与钢琴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案例三:1996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税务局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税务局从房地产公司那里购买某大厦2-4号201及301房。1996年4月22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在某市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交易鉴证登记,并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但系争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税务局名下。1998年12月,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2000年12月28日,房地产公司与某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房地产公司以系争房屋为抵押物向信用社借款五百万元,并于2001年1月1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房地产公司未能如约还款。
●信用社起诉要求拍卖抵押物获偿,税务局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为自己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