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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债市看门人变成放水者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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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11: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检察机关“零容忍”。2017年至今,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审查逮捕案件7件10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件11人。今天,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从办理的一起案例说起,为大家揭开欺诈发行债券的神秘面纱。该案也是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经营不善

公司竟能上市发行债券


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流动资金不足,于2013年下半年准备通过发行私募债券融资。公司董事长卢某旺、法定代表人卢某煊和财务总监卢某光三人一拍即合,算起了财务造假的“歪账”——合伙通过伪造单据、虚构收入、出具虚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并聘请利某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审计报告。

承接到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利某达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负责人陈某明不顾缺少相关合同、出入库单等材料原件等情况,直接将账外收入调整为营业收入,在未对股东会决议内容进行核实、发行人也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直接将虚假的股东捐赠转为资本公积,造成了审计报告初稿严重失实。

此后,这份初稿通过事务所从分所到总所的层层复核。王某宇作为利某达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参与项目的前期任何环节,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公司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中某通公司凭借这份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通过了证券交易所备案获准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然而假的终归真不了。债券到期后,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被破产重组,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这个案子作案环节众多,犯罪手段隐蔽,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数额高达1亿元。”案件承办人、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季敬聚和办案组对当时将近80册的案卷材料记忆犹新。本案既有公司用假信息欺诈发行债券“割投资人韭菜”,又有会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失实的证明文件,最终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该如何准确指控犯罪?

办案组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此案分案处理,先行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起诉涉案四名注册会计师。之后,再将精力聚焦欺诈发行犯罪,力求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类案首例

核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该案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犯罪,为上海市类案第一例,这意味着办理此案没有先例可循,定罪量刑需慎之又慎。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欺诈发行债券罪是在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因此,利某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中某通公司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在众多书证证据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两者直接关乎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认定。对此,检察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各个环节仔细审查核实,一旦发现模糊、薄弱证据即迅速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侦。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公司财务总监刚到案时,直言并未在审计报告和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过字,一直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我们在笔迹鉴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便从其他证人证言着手,对其犯罪事实进行取证。经查证,分别有中介机构和中某通公司员工共计10人指证财务总监参与了合谋和制作假账、假股东会决议等造假关键行为的证据,为指控犯罪夯实关键证据。”

该院还通过查阅中某通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材料、司法鉴定等方式对该公司三人隐瞒债务的具体数额、募集债券的资金去向进行查实,以进一步补强指控证据。

“由于案件罪名新、数额大,为了能把案件事实在庭上清晰呈现,我们对证据进行分组,确保指控的每一个犯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充分预测庭审争议焦点,对被告人可能会辩解的问题进行着重举证和答辩。”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该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法庭上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愿意接受法律处罚。法庭判决也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2017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2018年1月31日,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300万元,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2018年5月和6月,上海市高级法院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现监管漏洞

“看门人”责任亟待加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捷途径,实现了金融直接与中小企业的对接,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肯定其价值的同时,季敬聚也有着自己的思考。作为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主要由承销券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资金用途进行把握,不必行政许可,对债券评级和担保也不作要求。其发行金额、利率、期限等,均由双方自行协商,通过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行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即可。

该案的另一位承办人、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于力告诉记者,中某通公司施尽多种手段,让利某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又让承销券商出具了以此为依据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将一只风险等级达到“危险”的债券,乔装成非常“保险”、值得投资的金融产品,骗获发行,造成了投资者巨大损失,后果不可谓不严重。在办案检察官看来,债券的发行依靠信用,更依靠相关机构的勤勉尽职和从业者的职业素养。从该案看,相关行业自律以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亟待加强。

“这起欺诈发行债券案件虽然是上海首例,但并不是孤例。”该案之后,上海检察机关又办理了两起类似案件,这一现象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该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表示,“资本市场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核心,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重要制度安排。我们既要严惩参与财务造假的中介机构,促使其落实‘看门人’责任,也要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加强监督,谨防其变成‘放水者’。”

参与行业治理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助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上海市检察院通过提审涉案当事人、走访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梳理出会计师个人执业行为、事务所内控机制、行业有效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照新证券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执业规范,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学习领会监管新要求、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搭建完善全流程风险控制体系、发挥行业监管作用等提出了五点具体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采取措施,逐条研究检察机关提出的对策建议。通过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进一步加大自律监管力度,增强自律监管功能、资源和手段,督促注册会计师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合作,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完善行业监管意见,更好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除了制发检察建议,我们还将增进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络,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典型案例释法、诚信教育培训等方式参与行业治理。”据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通过上海市金融从业人员廉洁教育基地、证券期货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等平台加强宣传扩大检察建议的覆盖面,切实提升检察建议实效,促进市场环境净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护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2020年11月13日,上海市检察院和上海市证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情况。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17年至今,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审查逮捕案件7件10人,批准逮捕7件10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件11人,提起公诉4件10人。

同日,上海市检察院与上海证监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包括信息共享、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协作、专题调研合作和人才交流等多项长效合作机制。在双向移送信息、支持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人才培养、合力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等方面强化工作衔接。

惩治金融犯罪也要盯住“关键少数”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季敬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大大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并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等的刑事责任追究。由此可见,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日趋严厉,惩治金融犯罪也是绝不手软。

金融监管笼子越扎越紧。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运行中,全国出现了多起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及恶性欺诈案件。

对“私募债券”是否属于刑法条文中欺诈发行债券罪中的“债券”,曾引起不小争论,但中某通公司欺诈发行债券案的查处,明确了欺诈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行为应纳入“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刑事规制范围。这不仅为今后该类案件的办理确定了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标准,更是整顿规范债券市场的风向标。

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股票发行由审核制改为注册制后,信息披露成为重中之重。当犯罪成本(原最高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与犯罪违法所得形成巨大对比时,人类的贪欲往往被无限放大。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将刑期上限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个人罚金取消上限限制,对单位罚金提高至百分之二十至一倍。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情节。

“关键少数”是严惩重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由承销商与发行人通过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后销售给投资人。发行流程中,企业自行提供关于资产、财务等材料,会计师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律师对企业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态和诉讼纠纷进行尽职调查,券商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计师、律师和券商等都是发行债券风险防控关键节点上的“关键少数”。

本案中,卢某旺是中某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卢某煊是法定代表人,他们对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具有决策权,整个犯罪过程就是由他们策划和推进的。在这过程中,会计师则扮演了一个“包装师”的角色,他们严重不负责任,通过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财务审计报告,将一个财务状况极其恶劣的企业包装成了一个财务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从而使投资人作出错误判断,造成了投资人巨大损失,这是欺诈发行债券行为中重要的环节。

会计师由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沦为“放水者”,必须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对这些“关键少数”加强监管和制约,才能从源头上避免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甚至违法。此次刑法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等行为纳入欺诈发行债券罪刑法规制范围;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抓住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违法风险防控的“关键少数”,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投资者风险意识须加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光靠监管是不够的,广大投资者也应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中小企业私募债是非公开发行的,对投资者有适格要求,其意图就是在保护投资者。但很多投资者由于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局限,往往会偏听偏信所谓大机构或个人的口头承诺,只看到收益而忽视了风险。某些中介机构为顺利推销产品,对投资者资格审核流于形式,甚至绕过适格限制,千方百计让不适格的投资者成为适格者。

这也提醒了广大投资者,在面对高利率高回报的金融产品时,一定要绷紧“股市、债市均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弦,做好调研,仔细判断,而不能一味地盲目听从机构或个人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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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虫 发表于 2021-2-22 12:40: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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