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料来源 (一)本资料主要来自年度卫生健康统计报表,部分来自抽样调查。 (二)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社会经济数据分别由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统计局提供,其他省份主要卫生健康统计指标数据由各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
四、统计口径 (一)历年卫生机构数、卫生人员数和诊疗人次数等均包括村卫生室数据。 (二)原卫生部于1995、2001、2006、2010年四次修订《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适当调整了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统计口径,导致1996、2002、2007、2011年卫生机构和人员数变动较大,2013年起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数包括卫生健康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五、统计分组 (一)一区两群:包括主城都市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其中,主城都市区包括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包括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包括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包括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公立医院: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民营医院:指除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港澳台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等医院。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4.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所、站)、医学在职教育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三)主办单位 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为依据,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个人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公安、司法等政府机关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个人办不包括私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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