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快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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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现象] 最新| 关于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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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标手 发表于 2021-7-31 18:24:0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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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8月20日



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电话:010-58934081(兼传真)


电子邮箱:ZLSD@mohurd.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什么是房地产估价师



本规定中,房地产估价师,英文Real Estate Appraiser,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提到,主要调整以下几点:



  •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分别为《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报考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取消了专业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 根据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期限与应试科目数量一致的原则,将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调整为4年。


  • 持有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实际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注册。



  • 取得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既可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 原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上述两本证书的人员,可直接换领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128073; 为保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考试报名、收费、组织实施等具体考务工作按现行模式执行。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全部内容:




此外,《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可根据相关规定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初级或者中级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素材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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