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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现象] 重磅!水利部:存在这四种情形之一,将追究质量终身责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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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近日,水利部编制并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下面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管理办法》中明确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管理办法》中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识等制度,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对档案的相关内容进行可规定。


《管理办法》中规定,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 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 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管理办法》中提到,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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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12月1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其中,换证工作期间内,原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签注日期的截止时间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继续有效。



《通知》中明确了培训报名岗位,包括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等13个岗位。


《通知》中要求,在标准机房统一实行计算机无纸化闭卷测试,测试合格后,核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关于继续教育,《通知》中规定了符合继续教育对象的相关条件;此外,继续教育形式为集中面授或网络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岗位要与原证书岗位保持一致。


《通知》中提到,持有原证书人员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后,可通过全国培训管理系统换发培训合格证,换发新证后原证书作废。换证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素材来源:水利部等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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