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为加强国家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确保公众用药可及、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下面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制定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财政部1997年制定的《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废止。
《管理办法》中明确,中央医药储备单位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确定,中央医药储存地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储备现状和实际任务提出意见,报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研究确定。实物储备原则上应在中央医药储备任务下达后的两个月内按照储备品种、数量规模的要求完成采购;对需要组织进口、定点生产加工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等品种,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储备到位。
《管理办法》中提到,国家医药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其中,政府储备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关于新增储备任务采购
《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央医药储备产品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采购,新增储备任务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 对于国内具有3家以上(含3家)生产企业的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生产企业及采购价格;
✔ 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生产企业,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储备品种市场价格或公立医院采购价格确定;对没有市场价格和公立医院采购价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价格调查,按照计价成本加5%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采购价格。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中强调,若储备单位出现挪用储备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等情况,将取消其中央医药储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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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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