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司 法 局 京司发[2011]186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律师事务所
2011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0]3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律师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维护广大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开展北京市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作出部署。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律师事务所自身考核为基础,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要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督促律师事务所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律师事务所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不断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水平、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意识。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协调配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职能作用,明确属地管理职责,严格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标准,有针对性解决管理工作和执业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全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水平。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要明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考核工作,充分听取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考核范围
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区、市)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应当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本市所有执业律师应当依法接受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的年度执业考核。
三、组织实施
各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全市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各区(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并对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将全市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时间
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间从5月25日开始,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在6月30日前完成全部年度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应同期完成对全市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
五、考核内容
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
(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
(五)所内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参与、代理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备案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活动的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十)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律师执业考核内容,按照市律师协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考核标准
参加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律师事务所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
(三)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网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向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真实、齐全。
(四)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制定本所年度考核办法,已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
(五)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办公条件能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六)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等制度健全,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监督。2010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
(七)律师事务所参与、代理重大、敏感案件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能够遵守有关代理工作要求,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
(八)律师事务所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为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
(九)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规范,配有专职财会人员;上一年度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年度财务审计;上一年度12月1日以前在银行开户的律师事务所已上报年度财务报表。
(十)律师事务所接受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十一)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创先争优、法律服务“三进”等各项活动,认真落实“两所”联系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日常党建工作。
(十二)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按要求完成整改。
(十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或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十四)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
(十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律师执业考核标准按照市律师协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网上申报审查、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市司法局统一公告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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