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运合同当中,灰色灭失发生之后,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运费,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不明白。
二:保管合同当中,合同期满,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消费保管当中,为什么原物及孳息又归保管人所有了?
三:委托行纪合同当中,现在的明星,球员的经纪人,他们的这种关系是属于什么?
四:委托合同当中,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不适用委托合同,那托儿所的那种业务属于服务合同么?
谢谢老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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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ooks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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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 合同分则__四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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