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编自中央政法委中国长安出版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12月出版印刷的《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2版 和刊发于光明网、中国改革论坛的《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
如果我们辩证地界定了作为生产关系核心内容的所有制概念,我们也应该辩证地界定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以及辩证地看待社会形态的发展规律。
现实社会的所有制是混合所有制,现实社会本身也一定是混合社会。
在一套完整的关于各个顺序的语义指向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中,有些是更能体现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制度,我们将这一部分称为社会主义所有制。
在一套完整的关于各个顺序的语义指向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中,有些是更能体现人与人之间固定等级关系的制度,我们将这一部分称为封建主义所有制。
在一套完整的关于各个顺序的语义指向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中,有些是更能体现人与人之间商品化、货币化、自由化关系的制度,我们将这一部分称为资本主义所有制,等等。
当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是能够代表平等性关系的国家时,以及其它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有明显的平等性制度规定时,我们的社会形态就是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可以简称为社会主义社会;
当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经济领域在内的大部分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是代表商品化、货币化、自由化关系的私人资本承载者时,我们的社会形态就是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可以简称为资本主义社会;
当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经济领域在内的大部分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是代表固定等级关系的国家或私人政治承载者时,我们的社会形态就是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可以简称为封建主义社会。
按照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现实中的社会形态是各种“主义”混合的社会形态,被界定为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中也包含着社会主义、封建主义,被界定为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中也包含着资本主义、封建主义。
在新的所有制概念下,社会形态从一种“主义”为主到另一种“主义”为主的转化过程,完全不同于在传统所有制概念下的从不存在一种“主义”到新产生一种“主义”的社会形态转化过程。前者是一种量变过程,后者则是一种突变过程。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告诉我们,在常态下,社会形态转换的逻辑上是以渐变方式进行的。
再换一个角度看,现实社会中的所有制关系原本没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标签,有的只是一套完整的和具体的关于各个顺序的语义指向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当我们需要将已经制度化和稳定化的社会关系做片段性的抽象分析时,才有了这些主义的区分。在多数情况下,现实中的社会形态的转换并不是完全消除各种主义的混合状态,而只是混合的格局发生了变化,例如,从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转换到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或者从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转换到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与社会形态的完全替换相比,社会形态混合格局的变化可以视为一种渐变。
马克思自己在面对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时也不止一次强调:“我们在理论上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是以纯粹的形式展开的。实际上始终只存着近似的情况。”(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25卷,195-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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