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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的近零排放的成本,最终传递到需求侧,最终消费端的承受能力如何?一方面社会呼吁低碳化甚至去碳化,另一方面却不一定想为去碳化的高额成本买单,作为供给侧前端企业而言,我们应该怎么抉择?
在政府强制减排“强度和总量”双控指标的要求下,首要的任务是定义适合行业自身、综合各行业碳源碳汇之间的减排路径,同时确定合理的、终端用户可接受的降碳/中和成本将是未来抵消绿色溢价的关键。
也就是说,生产端的碳溢价转移以一种什么方式确定,我们的目标设定至少应符合:
1)减排政策、合规要求
2)绿色溢价成本需求侧认可
3)绿色溢价叠加后价格市场可接受
4)不影响产品供需关系,不造成系统性的社会风险
5)满足供应链上下游的低碳化要求。
一、基于此,我们应该实现,不同省份的资源禀赋,行业分布,减排潜力,后续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预测等,设定分省市双碳目标及减排路径。
在系统分析区域性资源、行业发展及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将国家双碳约束指标分解至各省市,确定可操作的技术路线图。确定路线图的过程,应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及减排机会成本,实现碳减排投资的效用最大化:
1)行业碳排放特性。范围1中能源排放、工艺过程排放情况;范围2的电力排放情况;核心的是范围1中工艺过程排放,比如钢铁、水泥生产制造以及化工过程排放,基准减排场景下是难以实现减排的。
2)行业本身具有对其他行业的碳汇作用。比如,水泥行业相对于环境服务业的碳减排效益(同样处置一吨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碳源远低于填埋或者焚烧产生的GHG效应;
3)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比如发电行业,尽管是“去碳化”革命的首要选择,考虑到电力对国民经济的支撑性地位,我们在去碳化的过程中也是需要科学、合理的设计减排路径,做好所有的前期准备以及应急措施,避免出现过去类似供暖“煤改气”的窘境。从国家碳市场初期,也充分考虑了电力的支柱性地位,这从电力行业的配额分配政策可见端倪。
4)区域内的产业是否具有低碳集群的属性,产生降碳协同效应。例如,在绿电资源丰富的地区,集中布局电解水制氢以及纯氧制造,配套高电力消耗的电解铝、电解铜等产业,实现产业的集群化,减少能源输送过程中的损失等。
5)充分协调各省市之间经济发展预期,避免过于行政化的设定目标。应该允许经济欠发达的省市在能源消耗上有一定的增长,由发达省市的去碳化来中和其能源需求的增长,实现国家层面的能源消费总量尽快进入平台期后再逐步下降。
6)各行业碳减排溢价分析。综合1)的基础上,从技术可行、资金可支撑、需求侧可接受等方面实施系统诊断与分析,实现单位资本碳减排效益最大化,并制定基于减排效益情景下的不同行业减排路径,避免出现减排的外部不经济性。行业的减排路径应充分考虑行业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地位、未来可预期的技术趋势、行业在国际贸易及国际分工中的定位等。
因此,国家层面上,在分行业制定出的减排路径的基础上,找到行业之间相互的碳源与碳汇的交叉点后,再进一步优化国家层面的减排技术路线图。分析不同的气候变化场景下,切合国家、行业实际的减排路径。
二、尽快完善顶层设计,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明确终端产品的低碳化核算体系,规避系统风险,以“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驱动减排。
1)尽快出台减排新技术的政策、资金支持,为去碳化提供动力;在没有政策减排及供应链减排压力的条件下,大多数行业都会存在减排惰性,若没有外部资金和政策的投入,企业不大可能为需求侧的低碳化买单。
2)形成与国际接轨的GHG MVR体系,应对类似欧盟出台的碳边境调节税;未纳入国家碳市场的行业,碳核算体系、标准也应该进行系统定义,明确核算的边界以及承担必要的碳税。实现纳入碳市场的单位以碳交易实施约束,未纳入碳市场的行业企业以碳税实施碳排放约束。
3)尽快完善CCER核证减排等核证,明确抵消机制下的碳中和核算方法;避免出现抵消量的重复使用;
4)形成统一的碳减排目标,对于分行业而言,应明确范围(范围1,2,3);碳减排、中和的核心必须是以能源为基础的,发电端的去碳化,以及能源利用终端的电气化才是未来的方向,不可偏离。现阶段,要通过能效的提升来抵消能源需求的增长,实现能源使用量尽快达到平台期。
5)形成碳溢价标准,分省市定义绿色制造溢价范围。避免出现区域性垄断,导致需求侧承担过高的去碳化溢价。
6)规避系统风险。 “双碳”目标设置过高,会直接拉高供给侧生产成本,可能会导致需求侧难以接受,导致经济出现系统性风险,如绿色溢价高的水泥、钢铁制造单位,会直接传导至房地产行业,导致房价高升,将“房子不是炒的是用来住的”观念转换为“低碳的房子住不起”等不稳定因素产生。
7)尽快出台针对终端产品的碳约束指标。例如,现有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中,仍旧以前端生产产品为主(对大部分行业而言,前端及终端)。但对于水泥行业而言,现有的交易体系以单位熟料碳排放强度作为核算指标体系,即使是单位熟料碳排放强度下降,也可能导致最终传导至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上出现高碳化(比如高熟料系数水泥,高水泥掺和比的混凝土)。钢铁、水泥、建筑材料的最终归宿都在建筑上,因此,建筑的低碳化需要有相应的标准要求。包括后期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配套的建筑物碳排放水平,配合分布式电网建筑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冷屋面、地源热泵,屋顶雨水收集循环系统以及轻型保温材料等的使用,也必须有相应的标准要求。所有不是基于终端产品的去碳化路径,都是很难实现整个大碳圈循环中的去碳化的。
8)考虑绿色溢价减排目标的基础上,行业减排的公平性问题。“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应该适用于省市之间、行业之间的公平性问题,不针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行业碳排放特性,实施“一刀切”的减排目标就是耍流氓。
9)考虑分省市之间的“碳泄漏”问题。对于有初级加工产品输出的地区,应考虑其对输入地碳排放的影响,避免出现经济发达地区大量转移高碳产业,导致产业承接地区控制目标无法达成。因此,归结到最后,就是要解决区域产业布局问题,对于产业转移地区,需为其原料端的高碳产品提供资金及技术支持,推进产品的低碳化,最终实现产业链的绿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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