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环保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归集、整理、共享、披露和查询,对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事业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