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123碳排放交通建筑农林业土地利用供热制冷等等碳排放
1、数据说明:
参照:[1]丛建辉,刘学敏,赵雪如.城市碳排放核算的边界界定及其测度方法[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04):19-26.
范围1排放、范围2排放与范围3排放:过划分排放源的范围以避免重复计算的思想, 由世界资源研究所在关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的指南中首次提出。城市碳排放核算边界界定借鉴该思想,可分为 3 大范围:范围1是指各省辖区内的所有直接排放,主要包括内部能源活动( 工业、交通和建筑) 、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2是指发生在各省辖区外的与能源有关的间接排放,主要包括为满足本省消费而外购的电力、供热和/或制冷等二次能源产生的排放;
范围3指由本省内部活动引起,产生于本省辖区之外, 但未被范围 2 包括的其他间接排放, 包括各省从辖区外购买的所有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
总的碳排放=范围1排放+范围2排放+范围3排放
其中,范围1排放=交通和建筑的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放+农林业与土地利用变化的排放+废弃物处理活动的排放,范围2排放=外购电力排放+供热制冷排放碳排放的单位是万吨二氧化碳。
2、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主要是各级统计年鉴、相关统计资料等。
其中,能源部分分能源品种分部门的能源消费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数据从《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获取: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活动数据从《中国农业统计年鉴》《中国畜牧业年鉴》《中国林业和草原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获取废弃物处理的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获取:外购电力、供热和制冷数据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排放因子以官方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具体包括《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试行)》、各级ZF发布的碳排放清单指南,若有缺省数据通过IPCC排放因子数据库进行补充。
3、数据指标:
| 年份 |
| 行政区划代码 |
| 地区 |
| 所属地域 |
| 长江经济带 |
| 总碳排放_万吨二氧化碳 |
| 范围1排放 |
| 范围2排放 |
| 范围3排放 |
| 交通和建筑 |
| 工业生产过程 |
| 农林业和土地利用变化 |
| 废弃物处理 |
| 外购电力 |
| 供热和制冷 |
4、数据预览:
1990-2022年全国31省碳排放面板数据范围123碳排放交通建筑农林业土地利用等碳排放.zip
(323.58 KB, 需要: RMB 2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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