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1995
年6月30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修正2021
年2月8日第十一次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
开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承当赔偿保险
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
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承提到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设立的保险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
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业保险业务。
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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