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一章 总
那么第1条 为加强票券商之监督及管理,配合国家金融政策,促进货币市场之健全
开展,并保障市场交易人之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2条 票券商及票券金融相关事项之管理,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3条 本法以银行法之主管机关为主管机关。
第4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内之
以下短期债务凭证:
(一)国库券。
(二)可转让银行定期存单。
(三)公司及公营事业机构发行之本票或汇票。
(四)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短期债务凭证。
二、票券金融业务:指短期票券之签证、承销、经纪或自营业务。
三、票券金融公司:指经主管机关许可,为经营票券金融业务而设立之股份
。四、票券商:指票券金融公司及经主管机关许可兼营票券金融业务之金融机构。
五、签证:指票券商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对于其发行之短期票券、债券,核对签章,并对应记载事项加以审核,签章证明之行为。
六、承销:指票券商接受发行人之委托,依约定包销或代销其发行之短期票券、债券之行为。
七、经纪:指票券商接受客户之委托,以行纪或居间买卖短期票券、债券之行为。
八、自营:指以交易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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