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
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
发〔2009〕4 号)和《XXX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
营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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