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互易合同
订立互易合同人: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兹为汽车互易,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后列第一标示卡车一辆,与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标示卡车一辆
,彼此互易约诺。
第二条
前条互易标的物连同有关证件,于合同订立同时互相点交清楚,并限于一
个月内会同向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各方不得怠慢或刁难等。
第三条 本件互易甲方愿补贴乙方人民币
元整,于即日乙方凭收据确实向甲方如数亲收足讫。
第四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各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保证与他人毫无瓜葛,又无来历不
明现象,日后如有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障碍时,出易人应出来抵御排除
一切障碍,不得使他方蒙受损害。
第五条
出易人各保证其出易标的物,未经与他人预约买卖及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
等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出易人除应即为理清外,并应负赔偿损害的
责任。
第六条
一方如违反前二条约定时,对方除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权利外,并
可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互易标的物应负的课征,如税金、会费、油费及其他债务,出易人各
应负责即为缴纳或理清。
第八条
本互易诸费,除合同代书料印花税费对半负担外,对于过户一切费用受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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