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十二分
就第一个问题,我一开始的想法是这样的,哈特关于不完全契约成因的论述中包含了主客观的原因,incomplete contract 译为“不完全契约”包含了不完善、不完备之意,但是现实中后两词是否有更多的主观意义呢?因为我的研究方向是有关如何利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分散劳资双方的履约风险,所以对这些细节想多了解一些
另外,您提及的有关雇佣合同的文章能提供一些嘛 我想再找来读读一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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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eptembe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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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谢谢斑竹的指教~another ques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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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班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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