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著作权质押融资研究
著作权质押融资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可转让的著作财产权为标的设立质权,债务清偿期届满而债务人不能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著作财产权优先受偿的资金筹集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体系对于著作权质押的规定,其性质应属于权利质权,具有权利标的无形性、设立条件较为严格和出质人处分权行使的局限性等法律特征。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质押融资已经形成了以《担保法》、《物权法》和《著作权法》为框架,部门规章、中央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实践中,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质押融资存在著作权质押部分规则缺乏可适用性、著作权质权的行使受到著作人身权的限制、登记规则存在缺陷、实现机制不完善以及配套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
对比美国和日本影视作品著作权质押融资实践,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著作权质押“登记对抗主义”、发行预售加完片保证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以及日本通过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解决著作权价值评估问题的做法。在促进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对策方面,要完善我国著作权质押相关法律制度、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同时还应构建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质押融资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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