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建住房[2005]77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一、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个人住房贷
款,借款人以住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偿还借款担保,并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住房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金融机构与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目的设立信托时,需要将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及相应的住房抵押权批量转让给受托机构的;
(二)前述特定目的信托存续期间,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债权
回购,或受托机构发生更换的。
三、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由个人住房抵押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
四、申请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权转让事项的合同或相关协议;
(三)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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