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讲义
对待此次改革的正确认识是,结构性减税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更强调有选择性的减税,但不排除部分企业会增加税负。因为从单个企业说,随着它的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体现在它的这一环节缴纳的税收也是不同的,如果企业当期进项抵扣少,税负就会增加。作为企业,应该放远眼光,利用先行试点的机遇抢得发展先机,拓宽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一、营改增相关法规: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主要内容: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试点日期: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