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风险防范与实务操作探讨
视野篇·政策法规概览与预见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4号1、2008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16日期满后,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08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明确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法律规定自即日起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合同。2、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01年4月17日至2002年4月17日止的《行政干部岗位聘用合同》,该聘用合同约定聘请原告为公司市场部经理,并约定原告的年薪为月薪、其它津贴、年奖的总和,且明确原告的年薪不低于20万元。本案中,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的具体岗位有岗位聘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的工资水平有岗位聘用合同具体确定。而双方签订的《行政干部岗位聘用合同》期限虽为一年,在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有关被上诉人的岗位及年薪在《劳动合同》中仍明确按《行政干部岗位聘用合同》确定,在上诉人无法用证据证明具体指哪份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应适用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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