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房地产
第一章 物权法与房地产案件审理实务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是指能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
排挤他人的干预的权益。〔一〕物权法调整的物是有体物
将物权人
排挤他人干预的权益限制于对物的支配权的范围内
〔物权的排他性不是
普遍的〕。物权人对物的行使
权益是相对的,无需
他人意思表示,只需
恪违法律规则行使权益。物权排它的
相对性,〝一物一物权
〞说法已不再提,物权人对物享有物权时,
扫除了他人对该物享有
异样的物权权益。
〔二〕物权法草案的几项
基本原那么1、物权法定原
那么除物权法和其它法律
规则外,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物权的
种类由法律规则。2、违犯物权法定的法律
结果:〔1〕不认可它是物权;
〔2〕不具有物权的效能;〔3〕物权设立虽
有效,但缘由行为契合失效要件的,仍应
有效。3、物权排他性的限制
4、物权的行使不得防碍
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使。
5、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限制物权行使时,必需有
明白的法律规则。6、物权公示原
那么。〔1〕依法律行为设立、转移、
变卦、废止不动产物权的,不经
注销者有效。〔2〕依法律行为设立、转移、
变卦、废止船舶、飞行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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