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截止2011.8有关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开发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4.7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3.6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2010.5.12国税函[2010]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12.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一)收入的范围: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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