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权利的定价及其心理与社会机制
2024.11.9
权利是一项涉及具体事务范围的自由选择权,例如,你有自由进出口水果的权利、你有自由购买早餐的权利、你有在一块耕地上自由种植作物的权利。所以,权利是你能自由行动的一束行为时空范围。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当货币成为财富的一般等价物时,对具体权利的让渡就可以如同商品一样的进行定价。当然,权利的定价是目前最不健全的也最隐晦的事情,因为很多权利的价值实现缺乏一个像黄金、大豆等等商品市场一样的比较健全而又公示的市场。权利的交易很多还处在政治程序(或者说,官僚体系)中进行,还是一种“政治游戏”。因此,目前很多地方还缺乏“权利”商品化这样的理念、从而更缺乏“钱”“权”可自由交易的伦理观。
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权利”可以“交易”“定价”、而且应该要健全其市场。下面从谈谈几个例子上进行分析论述。
例子1:你是一个小学5年级的孩子,假如之前你的早餐一直是妈妈买回来、平均每餐花掉10元,现在你准备把这个早餐自由采购权买下来,于是,你和你妈妈说“请你每天给我9元、我自己去买早餐”,于是,你妈妈同意了。那么,这个权利你实际上花了1元/天;从你妈妈的角度讲,你妈妈卖掉这个权利赚了1元/天。
例子2:某休闲农庄周边是本村邻居的耕地,农庄老板为了搞“大地艺术”吸引游客,于是,和周边土地户主商量“只要你们听我安排什么时候(时间不会要求错过种植季节)哪块地种什么(作物仍是在平常种的作物如油菜、水稻等、不改变土地的用途)、我就给你们每亩地300元,农作物的投入和收入仍然是农户们自己的事,农户邻居同意了”。这个例子里,农户出售的权利就是几个行为选择权,即“具体下种的时间以及种什么的选择权(范围有限而清楚)”。
从例子1中,我们看到的定价心理机制是:第一,孩子觉得妈妈花10元买的早餐组合还不如花9元自己买的心理满足大,这说明权利的交易与其他商品一样来自买方心理价高于卖方心理价;第二,这个交易不存在吃亏方,符合理性的交易有利于幸福都增加或至少没有受害者的原理。
从这个例子1,我们还可以得到如下“权利交易”之社会机制建设的启发:第一,妈妈之所以让权,倒不完全是为了“赚钱”,而是觉得这样的“小事”孩子完全可以做主而且不会影响孩子的营养平衡了。因此,你的自由来自你自觉的理性水平---这样又推导出两个定理:①精英阶层的权利让渡取决于接受者的决策水平具有了对应的理性水平,②如果群众具备了自主决策的理性水平、精英阶层就要让渡相应“权利”。第二,和平的权利赎买是可行的,因为“权利”交易如同其他商品交易、同样是有利于增进相关参与者的主观幸福感的。
从例子2中,我们看到的定价心理机制是:第一,农庄老板愿意花300元买农户的一定行为自主权,是因为他知道无代价地限制别人的“自由”哪怕只一点点“自由”都是对别人的“侵犯”,除非给予补偿并且是基于计算的同意的“补偿”、否则“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交易必须基于自愿;第二,这里交易双方都没吃亏,农户觉得不影响自己种植农作物的既得利益,农庄老板觉得统一安排可以搞出周边“大地艺术”从而引流增加游客收入,同样符合理性的交易有利于幸福都增加或至少没有受害者的原理。
从这个例子2,我们也可以得到如下“权利交易”之社会机制建设的启发:第一,民事行为只要遵守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的原理,社会行为在自由市场下就能激发提高效率的创造力---这样又推导出两个定理:①负面清单的列举不能盲目扩容(禁止条款宜粗不宜细),行政规制不能搞“预制菜”式清单(即事情还没发生就预先设定禁止事项);②对旧社会中已经形成的“负面清单式”风俗习惯与心理契约都要仔细甄别、不合时宜的必须来一场场文化革新(开放即解放)。第二,制度创新往往是群众在微观社会关系博弈中不经意间搞出来的,而且是不损害既定利益与关系框架下逐步渐进式发展起来的,群众的自发行为是历史和平进步的最大社会动力。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同时,上述论述也论证了““权利”可以“交易”“定价”、而且应该要健全其市场”的观点:第一,“应该”是因为“权利”的商品化可以增强当事人的幸福感、促进资源配置更有价值;第二,“可以”是因为人是理性地逐利动物,吃亏的交易不会发生。至于如何健全,上面对两个例子的心理与社会机制的分析已经有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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