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6)》(学习笔记)-35
(五)金融工具相关信息披露问题
1.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相关的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15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依据和计量方法,对于已经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关系的性质等信息;在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相关负债的交易对手方仅对已转移金融资产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净头寸,即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继续确认已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披露转移前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的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