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3条内容
合同法第33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洁,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确实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确认书事实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最终确实认为准,这样确认书事实上就是对其要约所做出的最终的,明确的,确定的承诺。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断是否做出承诺的要素之一。
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需明确提出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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