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0〕113号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制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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