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有关离婚协议的信息
离婚协议的效力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
《婚姻法》第
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
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离婚协议书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
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此为反驳理由一。
反驳理由二是,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
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
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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