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女博士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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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王丽的几个回复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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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ju1981 发表于 2011-12-8 15:45:25
我个人认为,女博士要走,可以理解,不管她所谓追求爱情的理由是否令人认同。按照协议违约走人,也正常。但有个问题,既然事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了,女博士也达到自己目的,就是走人,还要将这个事情往媒体报道,就有点不厚道了,有事后报复学校的意思了,不管怎么说,你读博士也是学校给你送出去的,尽管你宣称是定向,没有原单位,哪来的定向。你当初为何不选择非定向呢,有将安财的职位留着做保底的嫌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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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ju1981 发表于 2011-12-8 15:45:38
个人愚见,呵呵

403
guojimaoyi08 发表于 2011-12-8 15:47:01
jmwmc 发表于 2011-12-7 15:18
  看到“合同本身已经规定了违约责任,也就是说签订合同的那一刻,已经默许了如果我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是 ...
看你这番话素质也高不到那里去,你怎么知道王丽是故意违约的,不是万不得已我想她是不会违约的。合同规定违约金就是对一方的违约行为给予有限的惩罚,至于是恶意违约还是情非得已你怎么去验证?王丽怎么就不诚信了?她按照合同支付了违约金怎么就不诚信了?王丽和安财是平等交易的主体,良禽择木,我不愿意在你这里干了,并且愿意为我的违约行为承担合同规定的代价这有什么不对?别动不动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比人狂轰滥炸,扪心自问你的道德就比别人高么?有事说事别用恶语攻击人家,
听你这番话就知道你确实没什么素质,

404
sunyongfirst 发表于 2011-12-8 15:47:17
支持。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

405
www123456 发表于 2011-12-8 15:50:46
可是滴该 发表于 2011-12-8 11:31
你要不跟学校签合同你连每月300块都没有。
你果然是250楼 ,呵呵  

406
fengdingyi 发表于 2011-12-8 15:50:56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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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on 发表于 2011-12-8 15:51:52
强烈支持王博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从报道可以看出,安财根本没有为王老师提供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培训费用,所以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执行是以维护官方利益而不是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即便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安财以及众多学校都可以在与教师的协议中规定违约金条款,这个条款及涉及的金额是校方单方面的意志,教师方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所以这种协议大都是不公正协议,但如果你到法院去打官司,结果会怎样?当然是校方赢,你个小P民还能斗的过强大的专政机器?
    与单位有选择劳动者的权利一样,劳动者也有选择单位的权利,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这还需要理由吗?
    在某些学校,要评个副教授教授,还要你签几年的服务期协议,服务期未满离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这是公平的协议吗?你敢说半个不字?好像教授这个职称是学校赏赐给你的一样。为什么一个学校的校长调到另一个学校当校长,却不用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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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jimaoyi08 发表于 2011-12-8 15:53:44
starwy0728 发表于 2011-12-7 16:56
一个连爱情都解决不了的人,可悲
为什么解决不了爱情就可悲,你不觉得这句话你说的很没有素质么? 按你的说法牛顿,诺贝尔,帕斯卡,笛卡尔、柏拉图、哥白尼等人也都是可悲的了?

409
zwjjilin 发表于 2011-12-8 15:55:58
总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女博士火了 安财也跟着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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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jimaoyi08 发表于 2011-12-8 15:56:01
彼岸、花开未央 发表于 2011-12-7 17:31
第一,大家都认为是原来单位给我支付了读博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我是忘恩负义。其实我读的是“定向”的、而 ...
听你的口气好像是安财没有获得保送资格的学生,有一种酸葡萄的味道!我告诉你保送和考研一样都是学校为社会选拔人才的手段,你达到标准了就上,达不到即使你同意后半辈子都给安徽财大工作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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