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一、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法律规定
1、xx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
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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